减税务申请书5篇

时间:2023-09-08 16:03:39 分类:申请书

申请书的语言应当适合受众的专业水平和理解能力,申请书说白了就是表达自己内心诉求的书面文体,82秘书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减税务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减税务申请书5篇

减税务申请书篇1

【概念】

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由于联营协议终止、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宣告撤销、经营期满、改变经济性质、歇业破产和自行停止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脱离原税务管辖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废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是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

【技巧】

遵循申请书的常用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3部分。

1. 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种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一般采用第二种。

2. 称谓。 顶格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 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书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 材料要齐全,包括以下几项。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登记注册书。

(3)主管部门(单位)或审批注销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证件。

2. 书写内容

书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时,主要应写清注销登记的理由,如经营不善、经营期满、经营场所拆迁等,还要写清尚在办理中的纳税事宜和发票用存情况等。

减税务申请书篇2

______县国税局:

我单位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逐年下滑,经主管部门______厂决定,将本工程队同______安装公司合并,现已合并完毕。为此,申请办理注销我单位原办税务登记(对原单位有关纳税事宜已全部结清)。如无不妥,请予办理。

减税务申请书篇3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减税务申请书篇4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地方税务局:

一、我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按执照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按执照填写)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二、注销原因:

本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公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减税务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申请人:xx

稽查??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年x月x日作出的“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分期开发,应分期清算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是分栋审批许可,统一规划,陆续建设,如拆迁补偿费、配套设施费等相当大的成本是难以准确分割,时至今日仍在发生。被申请人以xx年底的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为基数,再按建筑面积比例法在各期之间分摊,将会导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减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额。基于成本无法准确确定的原因,该项目完工之前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并不影响最终的税收清算,且被申请人的下级机关也是按此规定实行预征的。被申请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级税务机关的预征行为,实行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显失公正。

被申请人认为一期工程已达到清算条件,并按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了清算,认定申请人应缴土地增值税xx元,已缴xx元,应补缴xx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文件,均只是说明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对于混合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具体划分,均无明确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各地不同的计税方法,如平均单位成本法、层高系数法、销售收入比例法等。其中层高系数法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房屋层高不同,发生的成本差异较大。特别是商业用房,层高一般均是5、6米,是普通住宅层高的近2倍,单位面积成本肯定大大高于普通住宅。在此之前xx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普通采用层高系数法清算土地增值税,并已将层高系数法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基本方法。被申请人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导致申请人多补缴土地增值税近xx万元,对申请人显失公平,严重增加了申请人的纳税负担。因此即使应当清算也应采用层高系数法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被申请人对还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错误。

被申请人在分别计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时,将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分别计算,但未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分别计算,而是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总额计入总开发成本,再按平均成本法进行分摊。此方法非常不合理,导致实际计入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只有xx元,与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的还房销售成本xx元差异xx元,导致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畸高,应交土地增值税畸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t;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t;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及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规定均说明只有无法区分的共同成本费用才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既然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也应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成本总额,被申请人将能够准确区分的还房成本计入总成本后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分摊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误决定申请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显失公正,计算申请人应纳税额错误。请xx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行政行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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