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合同优秀7篇

时间:2023-12-23 09:08:20 分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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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优秀7篇

商铺合同篇1

甲方: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柜台)经营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承租场地位于福田区振兴中路55号******商业广场

层 号,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商铺经营范围: 品牌, 商品。

第三条 乙方租用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1、如属乙方装修,专柜的设计、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设计、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过程务必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供应商装修管理规定》。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于 天内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甲方提供

天装修期给乙方,如乙方超期,甲方以每日 元收取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现金交纳。

第五条 租赁方式

1、浮动租金:甲乙双方实行专柜销售分成,合作经营。甲方按乙方销售额的 %倒扣作为甲方铺位的浮动收入。

2、固定租金:乙方每月租赁费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于每月15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否则,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合同,乙方应缴款项清算完毕并迁出一个月后,保证金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甲方在限期内收到乙方足额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

第七条 甲方负责商场的安全保卫和清洁卫生工作,并将乙方商铺所经营的水电、空调、排风等设施安排到位。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人民币

元,乙方营业区自用增设的水电用具,其水电费另计收取。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商铺转租、转包或转让,不得经营本合同规定品牌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九条 合同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加面积,甲方有权按每月每平方米5000元对乙方超出合同部分进行处罚。

第十条

乙方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事先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楼层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不得高于其在深圳市场其它商场的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50倍罚款。

第十一条 乙方新品种上柜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在经营中,甲方如据专柜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商品更换的意见,乙方须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固定资产、装修的火灾及自然灾害险。(不包括乙方专柜的货架及商品)如乙方对经营的商品及铺位购买保险,可由乙方书面提出,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商品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混入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处以商品零售价总额10倍的罚款,直到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委派专柜导购

名,所派人员须上报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保证所派导购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合理,按时给付导购工资和法定的福利待遇,因专柜导购引起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乙方导购须接受甲方统一系统培训,并支付培训费每人200元整。

第十六条 乙方导购须着甲方统一的员工制服,佩戴统一工牌。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规的导购,因乙方导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除甲方双方议定外,乙方不得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一年不少于四次促销);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同类商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时进行,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营销宣传活动,并承担相应费用。促销期间的销售额,超保底部分不予降点。

第二十条 甲方设立的会员卡,乙方必须参加,凭甲方的会员卡可享受乙

方会员制或贵宾制的贵宾折扣,若乙方无会员制或贵宾制,甲方会员凭会员卡购买乙方正价货品均可享受九折优惠,已折货品可享受九五折优惠,特价货品除外,折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保证甲方会员卡能按以上优惠内容正常使用,若因会员卡在乙方专柜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甲方的信誉,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20xx元——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若有违反,则按其所收金额的20倍罚款,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工商、税务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如有违法经营,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所有装修设施和货物均归甲方所有,并处以最低5000元的罚款,而乙方所拖欠的租金及费用仍需缴纳。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信誉、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有物品、商品,其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

1、拖欠应交款项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拖欠款项总额达 5000 元(含)

以上。

2、转租、转包或转让。

3、擅自更换应须甲方认可之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

4、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合同期内累计2次以上者(含2次)。

5、擅自终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6、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接受管理。

7、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500米范围之内另设分店。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需提前中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保证金

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商品布局及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须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销售额持续不佳,甲方有权对其予以清退。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撤出场地。

第二十七条

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及时将场地内所有的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征用商场土地,本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因商品滞销需要撤退,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撤走商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存放甲方仓库,否则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的将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仓库的,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收取压仓费。

合同到期五日内乙方既不续签,又不及时办理撤柜手续,甲方除依照原合同条件收取费用外,对商品受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逾期20天未撤走,甲方有权削价处理该商品,以弥补甲方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有关专柜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作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撤场后需留下保证金支付商品质量“三包”可能发生的费用,一个月后乙方可结清余额,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数补交。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乙方有意续签合同,须于合同终止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甲方制定的有关专柜管理规定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后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保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其它

商铺合同篇2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__________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租金提前________个月支付,每________年支付________次,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________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________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___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________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铺合同篇3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 (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 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2)商铺座落在 ,结构为 砖混 ;

(3)商铺产权面积 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 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 ,租期截止为 ,租金为 ,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给定金人民币 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妥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余款 元一并付清。

第三条 上述商铺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的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订金。

第六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铺合同篇4

甲方:(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商铺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本商铺转让合同范本:

第一条 甲方与 年 月 日前将位于 商铺{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 ,月租为 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 ,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商铺转让合同范本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商铺转让合同范本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铺合同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铺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详细情况如下: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3.(或)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四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五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六期:租金为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

(或3.乙方每(____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期满)。

商铺合同篇7

租赁转让方(甲方):身份证: 受租转方(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位于 店面租赁转让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范围:等设备,设施。

二、租赁转让时间定于 年月日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转让金额: (大写:)。

四、租赁房屋月租金 元整,每季度交付一次。

五、房屋租赁时间从 年月日— 年月 日,租期为四年,在租赁期间房租金不变,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是否续租,否则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合同。

六、在房屋转租期间,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权利

1、乙方因经营不当需要转让时,甲方不得收回店铺继续履行合同时间。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收回店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以上两条甲方在合同租赁期间收回房屋,影响乙方经营,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要承担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八、甲方权利

1、甲方房屋因国家占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壹仟元,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完成终止合同,甲方不需退还保证金,合同期间后,甲方有权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九、乙方在租用甲方房屋期间,如转让、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乙方转让、转租、转借他人,若乙方未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承担一切责任。

十、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该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水电气设施,期间使用所产生水电气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违约方应相应的责任。 十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后,本合同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印):乙方(签字盖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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